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雷*贵诉被告江油市重华镇人民政府民政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不服被告江油市重华镇人民政府民政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江油市重华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撤销雷**、沙**婚姻登记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对被告江油市重华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