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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限公司与绵阳**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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