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娟诉被告江油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江油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江油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江油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