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被告依职权撤销了工商行政变更登记”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