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某某与合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某某诉合江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章某某与夫冯*某在1979年9月3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时,承办人误将章某某的“章”写为“张”,将冯*某的“某”写为“”,致原告在办理相关事宜时带来不便。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夫妻双方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以及社区和原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夫妻二人正确姓名为章某某和冯*某,原结婚证中的“张”、“”系承办人错写,结婚登记时的“张某某”、“冯*”二人与现本案的章某某和冯*某均为同一人。查明此况后,原告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