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旭**限责任公司与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张**、沈**因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旭**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油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张**、沈**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绵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7日,四川旭**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四川旭**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四川旭**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四川旭**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