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宜宾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宜宾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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