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仪陇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袁开应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左**、左*强不服被告井研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宜宾市**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樊**与蓬安**管理局工伤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犍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峨眉**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钟**与被上诉人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徐**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钟**与被上诉人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熊**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钟**与被上诉人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纪雪莲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某某与宣汉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