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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袁*应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仪陇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袁开应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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