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在武诉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刘**、王**、郑**、肖**、魏**、杨组会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在武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刘**、王**、郑**、肖**、魏**、杨组会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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