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在武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刘**、王**、郑**、肖**、魏**、杨组会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