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陈**与达州**川分局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陈**诉被告达州市**川区分局、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三上村1组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达州市**川区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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