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陈**诉被告达州市**川区分局、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碑庙镇三上村1组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达州市**川区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左**、左*强不服被告井研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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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与被上诉人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熊**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钟**与被上诉人大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纪雪莲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袁*应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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