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珍诉被告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管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彭*珍于2015年10月9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武胜县房产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刘在武诉达州市通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刘**、王**、郑**、肖**、魏**、杨组会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西昌**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大竹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邻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宋某某与宣汉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黎某甲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甲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甲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甲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某甲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