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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诉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管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珍诉被告武胜县房产管理所房管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彭*珍于2015年10月9日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对被告武胜县房产管理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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