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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华诉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离婚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离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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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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