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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普定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委员会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委员会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定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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