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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杨**诉砚山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杨**因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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