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杨**、杨**因房屋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