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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政管理局、第三人周*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宝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宣判后,王**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上诉**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薛**因故未到庭外,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柳*,被上诉**政管理局委托代理人任**、张**,原审第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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