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鹤壁**理局、第三人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理局、第三人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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