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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