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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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