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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涧**主委员会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河南润**有限公司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河南润**有限公司为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业主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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