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河南润**有限公司为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涧**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业主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原告王**、李**诉被告林州**理局、第三人王**、景林增、景**、景林巧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宋**、涧西区民政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莘县樱**民委员会与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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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任志*与鹤壁**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阳市文峰区中**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阳市文峰**家村村委会与安阳**理中心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建信用社诉被告安阳**理中心、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霍某某、王某某房屋登记撤销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