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任志*与鹤壁**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任志平诉被告鹤壁**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任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任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任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