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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中**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文**家村村委会以于第三人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文**家村村委会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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