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文**家村村委会以于第三人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市文**家村村委会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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