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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德方诉被告新乡县公安局、第三人段**行政撤销一案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德方诉被告新乡县公安局、第三人段**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10)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德方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段德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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