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鹤壁**理局、张**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鹤壁**理局、第三人张**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原告王**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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