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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洛阳**民法院作出的(2015)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偃宅基地土字第4991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宅基地使用证颁发时间为1994年8月27日,起诉人的起诉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一审不予受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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