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长葛市**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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