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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被告长葛市**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长葛市**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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