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长葛市民政局、第三人李**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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