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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任铎诉被上诉人陕县张湾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因行政撤销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行初字第8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秦**的诉求为废止《陕县张家沟引水工程永久性占地补偿协议》并对其进行赔偿,但上诉人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故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的裁定理由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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