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杜**诉被告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杜**以另案起诉的民事纠纷已经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杜**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杜**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