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起诉武汉铁路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与(2013)鄂江岸民初字0103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因江岸区新村街二七新一村五期7号楼34号6楼1号房屋的产权已经由生效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0103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刘**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刘**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修改前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修改前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