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襄阳市**民医院诉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阳市**民医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襄阳市**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襄阳安**任公司与襄阳市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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