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武汉市**政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