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长葛**理局、第三人韩**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葛**理局、第三人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对被告长葛**理局、第三人韩**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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