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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雷桂香与宣恩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冉光胜与被上诉人周**、雷桂香以及原审被告宣恩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宣恩县**民委员会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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