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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巴**政局、第三人向厚金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巴东县民政局、第三人向厚金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6月28日以其主张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民政局及第三人向厚金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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