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平诉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向容等人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向*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贤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向容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贤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贤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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