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宏**任公司诉被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第三人张**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恩施宏**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以被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已受理其赔偿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宏**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局及第三人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恩施宏**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