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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有限公司与长沙**管理局天心分局工商管理行政撤销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长沙一**有限公司因诉长沙**管理局天心分局工商管理行政撤销行为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4)天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长沙一**有限公司股东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的变更登记事宜,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刘**,继续诉讼已无意义。上诉人据此自愿申请撤诉。上诉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沙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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