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赵**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赵**于2015年10月11日以要求主张撤销被告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张*国土资函(2013)15号回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赵**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