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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学校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常德市武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德**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常德市武陵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4)常鼎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德**学校于2015年6月24日,以与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9月21日,上诉人常德**学校以与常德**储备中心达成《土地收购补偿协议》,本诉讼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日,本案恢复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德**学校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对上诉人常德**学校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德**学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科技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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