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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常德市**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诉常德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蒋**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导致裁定错误。因上诉人现持有的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号房产证系原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号房产证转让过户登记而来,区房管局撤销第2055号房屋所有权证即撤销了上诉人所持有的第0074号房产证所涉房屋初始登记,这显然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区房管局作出的房屋登记行政撤销行为系可诉的行政行为。**管局撤销的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系蒋**现持有的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涉房屋的初始登记,不进入审理,不能判断区房管局的行政撤销行为是否对蒋**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立行初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

审判员曾丰*

代理审判员赵**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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