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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人民政府与陈**及陈**、陈**、陈**、文体凤土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古丈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4)古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古丈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杜**,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原审第三人暨诉讼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卫国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7月3日,古丈县人民政府以本案涉及的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正在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案中止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2014)州行终字第35-1号行政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3月13日,上诉人以本案行政行为涉及的事项即被征收茶叶地和林地的承包收益份额争议已经古丈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且判决内容已履行,本案再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古丈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古丈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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