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凰县金谷采石场诉被告凤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因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原告凤凰县金谷采石场便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已注销被诉行政行为,本案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凰县金谷采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凰县金谷采石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