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保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可移交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花垣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蒋**与常德市**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
上诉人王**、吴**因计划生育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古丈县人民政府与陈**及陈**、陈**、陈**、文体凤土地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宁远县**居民委员会、宁远县**居民委员会因林业行政撤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黄**与新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花垣县**有限公司与花垣县水利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珠海**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凤凰**石场与凤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苏拱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与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由坪村民委员会黄**村民小组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人民政府、韶关市曲江区林业局及第三人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民委员会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