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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有限公司与花垣县水利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垣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垣县水利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花垣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垣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花垣**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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