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垣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垣县水利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花垣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垣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花垣**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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