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甲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林*乙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