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陈**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陈**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陈*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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