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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龙田镇凌角塘村红门楼村民小组与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龙门县龙田镇凌角塘村红门楼村民小组诉被告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龙门县龙田镇凌角塘村红门楼村民小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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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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