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林**、林*珍诉被告龙门县人民政府、龙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林**、林*珍的委托代理人林**(原告林*珍未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林**各负担1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刘**与龙川县贝岭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兴县里**蒲溪村民小组与新兴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云浮**有限公司与云浮**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兴宁市**民委员会石*、石*、石三村民小组与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广东**宁供电局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门县龙田镇凌角塘村红门楼村民小组与龙门县龙田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等与饶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凌*与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骆**、凌云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范**与罗**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云安县**加工厂与云浮市云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与郁南县公安局连滩派出所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