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林**与龙门县人民政府、龙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林**、林*珍诉被告龙门县人民政府、龙门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林**、林*珍的委托代理人林**(原告林*珍未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林**各负担1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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