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凌*诉被告龙川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骆**、凌云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15日,原告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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