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柳城县马山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香诉被告柳城县马山乡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韦*香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