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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加*与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加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任天基行政撤销一案过程中,原告向加珍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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